視頻加載中...
讓謠言止于智者 沸沸揚揚的“記者黑名單”風波,終于有了一個官方定論。今年6月27日,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稱:依照我國法律和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媒體及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我國政府從來不允許新聞當事部門、機構建立所謂的“記者黑名單”。 其實,“記者黑名單”問題不僅僅是如何對待記者、對待媒體的問題,也是如何對待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問題,更是公權力如何對待社會的態度問題。由此可見,建立“記者黑名單”,不是“政策行為”,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為,而只是部門行為、個人行為。 眾人皆知,媒體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種監督力量。媒體背后是公眾和社會,它不是簡單的監督,而是一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作為衛生部門的“新聞人”,應該對醫學有一些研究。試想,對媒體監督的拒斥,便意味著對“體外監督”的拒斥,而“內在抗體”作用總是有限的,正如人不能僅僅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對抗疾病。 如何處理好與媒體之間的關系?我們不妨聽聽老新聞人趙啟正的觀點:“媒體對新聞發言人來說,既不是敵人,也不是朋友,而是合作伙伴。”“親則不遜,遠則怨”的關系,建立在感情之上;而“合作伙伴”,更是一種契約化、制度化的關系。只有制度化的保障,才能保證有顯在或潛在的“記者黑名單”憑個人好惡或一己得失干擾采訪活動,也才能保證一視同仁,真正達到透明、平等的信息公開。 “記者黑名單”的出現,無非是權力被部門化、個人化罷了。記者核實“長毛粽子”事件時還發現,有問題的不僅僅是粽子,“最牛局長”本人問題似乎更大——年薪10萬的他,卻一下拍出500萬給老婆、兒子開這家面包店,這么大一筆錢從何而來?莫非,一個“長毛粽子”,制造了一個“最牛工商局長”?莫非,一個“長毛粽子”制造了一場“血案”?關鍵問題,恐怕還是在“工商局長”這個身份上。 輿論監督是一把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便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影響,從另一側面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正如李普曼的名言:負責任的新聞事業,歸根到底都要符合公眾的利益。應該肯定,輿論監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和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新的活力,在促進社會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讓媒體、媒體人產生職業安全感,不懼怕“秋后算賬”;讓媒體和媒體人在日常采訪、報道中切實感受到,無論是顯性的還是隱性的“記者黑名單”都不復存在;讓公眾和社會看到媒體監督權得到制度性保障。這才是“讓謠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