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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新聞”與媒介素養 幾年前,在社會傳播的“防火防盜防記者”的聲音中,從一個側面不難看出,一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防記者”就成了事故處理中的重中之重。對于那些出事的地方來說,他們怕的并不是記者本人,而是怕記者的筆和鏡頭,怕的是全社會悠悠之口。于是為了“防記者”,有權的就阻就抓、有勢的就攔就打,軟的就收買就行賄、硬的就弄“行政審批”,等等。萬變不離其宗,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捂蓋子。對于官員而言,隱藏在地方利益、部門利益之后,還讓人猜測其中“政績動機”的“利益交換”。 新聞記者代表公眾行使監督的權利,正是體現在當社會上出現公眾關心的事件時,記者應及時出現在新聞現場。這是新聞監督的需要,更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在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時,社會正需要新聞記者快速、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讓群眾能及時了解事實。 “粽子鬧劇”中所謂“多方力量”,要么是報社的管理部門,要么是報社的投資方。這些慣用的伎倆,無非是打招呼、寫條子,甚至塞票子。這位“最牛工商局長”肯定需要調集局長的資源——或權力,或人脈,或影響力。這位“最牛工商局長”可能還有自己的小算盤,要保住“烏紗”,得解決麻煩:鬧大了會損害自身形象,影響仕途升遷,乃至暗藏的其他事情等。 從這些角度看,“最牛工商局長”與報社已經不再是面包店與報社之間私人利益的糾葛,而是公權力的使用者,利用手中權力壓制輿論和批評,是濫用權力。之所以對媒體監督懷有排斥心理和抵觸情緒,他們主要是擔心媒體監督使之原形畢露,更多者,認為自己與媒體屬“主仆關系”,從來都是“喉舌”由我支配、供我驅使,豈有我主動接受媒體監督,甚至向媒體“交代問題”之理? 《人民日報》近日刊文指出,政府部門必須具備必要的媒介素養,不能只知打壓甚至封堵輿論。無論是“記者黑名單”的炮制者,還是“最牛工商局長”自身不可能分管媒體,他們盡管性質不同,但無疑都是遏制或是打壓、封堵媒體的力量。“媒介素養”體現執政水平。介入遲緩或干預不當,不僅可能“小事鬧大,大事鬧炸”,而且會消解改革發展共識,損耗政府“無形資產”。 我國是法治國家,無論哪一級政府部門都有義務接受群眾和輿論的監督,也只有在這種監督之下,政府和官員才能保證行政權力的公平公正,政府也才能更具有公信力。而像那種“被行政審批”的新聞監督無疑是一種被“恩賜”的“監督”,這樣的“新聞監督”不僅毫無意義,更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甚至糟蹋。(作者李玉成系大眾科技報社總編輯、陳璞系大眾科技報社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