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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窘境的法文化反思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的民主、法制意識大大增強,民意表達愈來愈主動和強烈,社會輿情日益復雜,公眾的自我維權意識、法律意識也大為提高。在上述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近十幾年來新聞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日益交織,呈現出多元復雜的狀況。概括起來,表現在三大方面:一是新聞媒體因侵犯公民個人或機構(包括政府機關與工作人員)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的案件有所增長;二是新聞媒體在司法審判相關報道中,與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的糾紛不斷增加;三是新聞媒體在對待重大社會熱點事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爭議性案件的審理過程及其社會反響等報道中,如何把握尺度,如何對社會輿情予以合理引導,避免過度炒作激化社會矛盾,越來越成為突出的問題。 按理說,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與重要輿論陣地,其宣傳報道的宗旨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更應當受到行政和司法的保護,但具體到地方,現實卻并非完全如此。比如,某些地方行政部門常常阻撓、干涉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乃至侵犯記者的人身權,如2008年1月就曾發生東北某縣警方到《法制日報》所屬單位抓記者的事件,原因是該記者寫了一篇批評該縣主要負責人的報道,被認為有誹謗罪嫌疑。另外,有個別新聞媒體以維護社會正義的名義報道正在審理的案件,有時濫用輿論監督權。 美國著名傳播學者韋爾伯·施拉姆在《大眾傳播媒介與社會發展》一書中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范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序地進行。”因此,應明確公民的言論自由與媒體新聞報道權、輿論監督權之間的法理邏輯,公民侵犯媒體獨立報道的權利,實際上就是侵犯自身的權利;而保障新聞媒體獨立的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政權和監督權;而對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權的行使,亦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有媒體人從法律文化傳統的視角分析認為,傳統的法律文化既與我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為長者諱”、“家丑不可外揚”的倫理心態有關,又與我國歷朝歷代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高度重合的傳統相關。對媒體的輕視甚至蔑視,表面上源于行政權可以管制媒體,深層上反映的是對民意、民情的合理傳播渠道缺乏法律精神的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