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文/林 林
新聞媒體作為公民民意的代言人,除表達民意之外,還有監督社會事務、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和良好秩序等公共事務的社會職能。由此,如何協調媒體信息采集權、新聞報道權、輿論監督權與司法獨立、司法程序、司法尊嚴與司法公正等之間可能產生的矛盾沖突,尋求其中的平衡點,已是業界和學界不可回避的課題。
媒體“知情權”緣起的啟示
一般認為,第一個使用“知情權”這一概念的是1945年時任美聯社社長的肯特·庫珀。從20世紀50年代起,在美國興起一場倡導“知情權”的“信息自由”運動。這一背景是,當時政界的一些官僚屢屢阻礙新聞媒體獲得政府的信息,影響到了“新聞自由”,由此,新聞界標舉“知情權”,將媒體視為“公眾知情權”的代言人和捍衛者,將媒體對政府公務人員的行為及政府信息的報道視為實現公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這一運動在美國司法界引起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可以說,知情權之所以被置于極高的地位,是因為知情權并不是一個孤立的概念,作為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之一,而且與公民的表達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參政議政權等其他政治權利一起,構成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憲法性權利。而要獲得充分的知情權,保護和維護媒體的新聞采訪與發布權,就是必然的邏輯。美國聯邦法官歐文·考夫曼認為,如果連起碼的新聞信息都不能或難以順暢地獲得,就談不上信息的發布、傳播,自然也就談不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2008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應當說,30多年來,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和法制文明的進步,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監督權的落實有了實質性的推進,媒體的輿論監督環境也有了進一步改善。
但是,“五五普法”在使全社會法律知識進一步普及、公民法律維權意識進一步提高的同時,整個社會法律文化共識與氛圍的營造卻明顯滯后,呈現出一種以法律知識代替法律精神的實用性、功利化傾向。結果,對法律精神的追求、對法律本質的認知顯得駁雜、混亂。這其中,也突出地體現在對媒體輿論監督功能的認識和態度上。據不完全統計,自1985年以來,新聞媒體被判侵權的案件就超過千起,而事實上新聞媒體受到個人或機構干預、公眾人物口頭警告威脅、普通民眾的圍攻控告,以及新聞記者在采訪過程中受到機構和個人粗暴對待等現象并不鮮見。在實際的新聞訴訟案中,新聞媒體受到不公正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輿論監督窘境的法文化反思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的民主、法制意識大大增強,民意表達愈來愈主動和強烈,社會輿情日益復雜,公眾的自我維權意識、法律意識也大為提高。在上述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近十幾年來新聞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日益交織,呈現出多元復雜的狀況。概括起來,表現在三大方面:一是新聞媒體因侵犯公民個人或機構(包括政府機關與工作人員)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的案件有所增長;二是新聞媒體在司法審判相關報道中,與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的糾紛不斷增加;三是新聞媒體在對待重大社會熱點事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爭議性案件的審理過程及其社會反響等報道中,如何把握尺度,如何對社會輿情予以合理引導,避免過度炒作激化社會矛盾,越來越成為突出的問題。
按理說,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與重要輿論陣地,其宣傳報道的宗旨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更應當受到行政和司法的保護,但具體到地方,現實卻并非完全如此。比如,某些地方行政部門常常阻撓、干涉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乃至侵犯記者的人身權,如2008年1月就曾發生東北某縣警方到《法制日報》所屬單位抓記者的事件,原因是該記者寫了一篇批評該縣主要負責人的報道,被認為有誹謗罪嫌疑。另外,有個別新聞媒體以維護社會正義的名義報道正在審理的案件,有時濫用輿論監督權。
美國著名傳播學者韋爾伯·施拉姆在《大眾傳播媒介與社會發展》一書中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范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序地進行。”因此,應明確公民的言論自由與媒體新聞報道權、輿論監督權之間的法理邏輯,公民侵犯媒體獨立報道的權利,實際上就是侵犯自身的權利;而保障新聞媒體獨立的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政權和監督權;而對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權的行使,亦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有媒體人從法律文化傳統的視角分析認為,傳統的法律文化既與我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為長者諱”、“家丑不可外揚”的倫理心態有關,又與我國歷朝歷代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高度重合的傳統相關。對媒體的輕視甚至蔑視,表面上源于行政權可以管制媒體,深層上反映的是對民意、民情的合理傳播渠道缺乏法律精神的認同。
改善媒體輿論監督的生態環境
要改善我國媒體輿論監督的生態環境,需要從政府、民眾、法律三個方面共同努力。擺正政府與媒體的關系,對媒體的報道和輿論監督予以更大的包容,給予更多獨立的地位;在民眾中樹立媒體就是民意的代言人和表達的公共通道的意識;從法律層面,強化媒體獨立的法律地位,強化媒體人自身遵守法律的意識,三管齊下才能從根本上使媒體獲得更好的發展。需要強調的是,為媒體贏得應有的法律地位,為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尋求更好的法律保障,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法律建設系統工程,絕不限于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法律規章的出臺問題,而是涉及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和根本的法律精神、法律文化的重塑。
建設法治國家固然要看立法和法律體系是否完善,但立法數量并非是主要的衡量標準,更為重要的是人民法律精神的健全狀態,如民眾對法律是否認同、是否信賴、是否自覺遵行等。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司法認同密切相關;人們越是信任法律,表明一個社會的法治水平越高,其法律文化也更為成熟。如果有一天,整個中國社會從新聞界自身到被監督的公眾人物,對于新聞媒體的知情權、信息傳播權、輿論監督權都有正確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認知,都有植根于權利與義務相匹配的法律文化的意識,媒體的輿論監督才會得到更健康的發展。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中美法學院副院長
來源: 《傳媒》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