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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 客體不清,何來誣告陷害 佛山警方出具的《拘留通知書》提及,涉嫌誣告陷害罪。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甘元春認為,帖子內容并沒有涉及他人真實姓名,客體不清,不構成“誣告陷害罪”。而且嫖娼只受治安處罰,即使客體清晰,帖子未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也達不到“誣告陷害罪”。 北京律師周澤指出,構成誹謗罪,必須有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的行為,必須針對特定個人進行,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本案中的)網帖并未指名道姓,僅看內容也無從得知被害人是誰,自然也不可能構成誹謗。國家機關更不可能成為誹謗罪的受害人?!?/p> 網絡發(fā)帖應擔怎樣的責任 商來成不是帖子的原作者。網友作為轉發(fā)者,被拘留10天是否合適? 甘元春認為商某作為網站編輯最多是犯了審查不嚴,失職的過失。一般而言對于這種行為,就是刪除帖子,發(fā)個聲明消除影響。拘留最多1天搞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就行了。 周澤認為,發(fā)帖者應能查證信息的真實性。如果事后被證實信息不實,但不傷害具體個人或公共利益,也沒造成嚴重后果,一般都是道德譴責,即使公權力介入也只能是批評、教育甚至訓誡,千萬不能濫用刑罰。 來源:《瀟湘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