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聞學會章程 (2003年1月2日福建省新聞學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福建省新聞學會,英文名為:Fujian News Institute (縮寫FJNI)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各新聞單位具有中級以上新聞職稱的采編人員自愿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省新聞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積極開展新聞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探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聞理論,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為提高新聞理論和業務水平,促進我省新聞事業的發展而奮斗。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與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共福建省委宣傳部領導。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十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組織學會會員認真學習、積極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與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根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開展下列活動: (一)加強新聞理論、新聞實踐和新聞史的研究,總結交流新聞業務經驗,推動新聞改革。 (二)評選優秀新聞作品和優秀論文,表彰有學術研究成果的會員,努力提高會員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 (三)舉辦學術報告會、理論研討會和座談會,檢閱研究成果,促進學術交流。 (四)組織考察外地新聞學術活動,交流新聞學會工作經驗。 (五)與省記協共同辦好新聞業務刊物《福建新聞界》。 (六)開展對新聞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工作。 (七)發揮老新聞工作者優勢,組織老新聞工作者開展新聞業務交流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實行團體與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見; (三)凡本省專業新聞工作者,新聞教學、科研工作者,離退休的老新聞工作者,具有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新聞業務職稱并有一定學術研究能力,贊同本會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食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繼續任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舉辦實體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常務理事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3年1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