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新聞實踐》雜志供稿 起這個標題,不是玩文字游戲,也不是繞口令,從事新聞工作的人,現在對什么是正面報道真是越來越迷惑了。有時候我們報紙一篇批評性報道剛出去,相關部門單位的同志便來電要求:“以正面報道為主啊,少搞負面報道!” 從字面去理解,正面報道的反義詞當然是負面報道,而從新聞實踐中去看,從邏輯上去分析,問題就出來了。 我們知道,正面報道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以贊許或謳歌的態度進行報道;二是報道的內容是對主流意識形態和主流道德的認定。以這個標準去衡量,所有令人高興令人振奮的正面新聞都是正面報道。同樣,所有從黨和人民利益出發,為了解決問題、推動工作、促進發展和進步的批評報道和揭露性報道,也應該屬于正面報道。因為正確的輿論監督,往往是針對“黨中央明令禁止的”、“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行為,雖然報道的對象是負面的,被揭露的現象是陰暗的、丑惡的,但報道的效果是積極的、健康的,是引導人走向光明和正義的,也就是說效果是正面的,這就應該是正面報道,而不是負面報道。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我們就可以認定,所謂正面報道或負面報道,不是看被報道的人或事是光明還是黑暗,而是看報道的效果如何。面對今天社會轉型期的復雜情況,我們更需要立體式的報道,所有讓人們能夠從中看到更多的社會光明面、樂觀的前景,更多地鼓舞士氣的報道,均是正面報道。正面報道應當具有鮮明的傾向性和引導性,起到一種積極的、弘揚正氣的作用。反之就是負面報道。 由此看來,“正面報道”與“報道正面”在概念上是不一樣的,“正面報道”的涵義比“報道正面”的意思更廣泛、更深刻。同理,“負面報道”與“報道負面”的概念也是不一樣的,負面報道是我們堅決加以反對的,因為它既違背黨的宣傳要求,也不符合新聞規則;而報道負面則需作具體分析,有的負面現象的報道是不應該或不必要的,或者是不需要大量報道的,而有的負面現象是應該毫不留情地予以揭露和批評的。 正是由于長期來對“正面報道”和“負面報道”的概念混淆不清,在新聞實踐中簡單地把唱贊歌都稱作正面報道,把批評報道都視為負面報道,因而一方面使所謂的正面報道越做越概念化、模式化,另一方面使輿論監督越來越難搞,越來越難以發揮它應有的積極作用。如果我們明白了,正面報道不應全是“成績”報道,“問題報道”也不等于全是“負面報道”,我們就能進一步理解,問題的提出和重視,有時比對過去成績的總結更“正面”。比如2011年“7·23”發生了動車在溫州追尾的惡性事故,許多地方媒體都及時發出了對相關問題的質疑和批評的聲音,社會反響很好,很熱烈,可以說直接推動了有關方面對問題的重視,也讓鐵道部清醒了許多。這些質疑和批評就絕不是負面報道,而是正面報道,是通過報道負面現象而做的正面報道。所以,區別是正面報道還是負面報道,關鍵是看提問題的立場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有的部門或單位出了負面事件,希望媒體不要搞“負面報道”,準確地說,他們是希望不要報道負面現象。也有的部門和單位反對報道負面現象,往往以“不要炒作”、“免得我們解決問題被動”為理由,有的甚至把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歸咎于媒體的報道。其實,在當今信息社會,掩蓋和拖延信息的發布,是最愚蠢的,只有搶占信息發布制高點,以客觀和誠實的姿態面對公眾,才能真正消除誤解、制止謠傳,才能有效解決問題。試想,如果“7·23”動車事故現場真的按鐵道部某些官員起先設想的那樣,不讓外人進,不讓消息傳出去,封閉式處理傷員和被毀車廂,后來的處理結果會讓黨中央、國務院放心,讓全國人民滿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