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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恐怖統治,威脅新聞自由 辛亥革命后,孫中山聞皖北地區軍隊滋事擾民,相繼發布了《命陸軍部嚴加約束士兵令》、《命陸軍部頒行軍令整頓軍紀令》以及《令內務部通飭所屬保護人民財產文》等規定,嚴禁軍隊侵擾人民。 然而,袁世凱上臺頒布《戒嚴法》,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一切行政及司法實務的管轄權屬于該地部隊的司令官,民、刑案件庵軍閥處置并且不得控訴?!督鋰婪ā窞楸毖筌婇y的恐怖統治提供法律依據:由于各系軍閥混戰,常年處在戰爭或戒嚴等特殊時期,因此《戒嚴法》取代了和平時期的法律法案,軍事法庭取代了正式法庭的地位,軍事審判由此大行其道。凡與軍閥統治相違背,均交付軍事法庭審判,并依據相關法律定罪。這為北洋軍閥的嚴酷統治奠定了法律基礎。 北洋政府時期,北洋軍閥對報刊及報人濫用軍法處置的事件不計其數,無數為中國近代新聞傳播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報人因此就義。1926年4月24日,著名報人邵飄萍因抨擊反動軍閥被奉系軍閥逮捕,于4月26日被槍殺于北京天橋刑場。1926年8月6日,著名報人林白水因撰文抨擊軍閥張宗昌的御用政客潘復,被張宗昌部憲兵逮捕,未經任何法律程序于數小時后直接槍決。北洋政府在新聞領域的嚴酷統治,不僅嚴重抑制新聞自由,更讓中國近代的新聞業失去了眾多做出突出貢獻的報人,嚴重阻礙了近代新聞事業的發展。 三、北洋政府新聞立法實質 北洋政府新聞立法的實質,是對新聞自由的抑制和阻礙。北洋政府推行的一些列法律法規雖然在客觀上促進了中國近代新聞法律制度的完整,但實際卻對于中國近代新聞傳播事業是災難性的打擊。北洋政府以干涉新聞自由為目的,通過多種方式阻礙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不僅使中國損失了眾多對新聞傳播做出突出貢獻的報人,也讓中國的新聞傳播事業即辛亥革命后短暫的“黃金時代”發展后停滯不前,嚴重滯后于世界各國和新聞傳播事業本身發展。(作者簡介:凌爭,吉林大學文學院新聞學專業) 參考文獻: [1] 劉哲民.近現代出版新聞法規匯編[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2. [2] 殷嘯虎.近代中國憲政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