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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實踐的發展 各地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逐漸增多,爭議涉及哪些是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主體需要什么理由等。 8月,湖南寧鄉縣法院就在某媒體工作的廖紅波因參加編寫《湖南小康年鑒》申請湖南省寧鄉縣玉潭鎮政府公開“三公經費”遭拒一案,一審判決原告敗訴。法院認為被告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15個工作日內答復”的規定,但鑒于原告并非《湖南小康年鑒》編委會成員,湖南省城鄉小康發展中心并未委托原告收集政府機關三公經費等數據,且2012年《湖南小康年鑒》已經出版,故其申請“理由不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 10月,湖北三峽大學在校生劉艷峰起訴陜西省財政廳和安監局,請求法院確認陜西省財政廳對劉艷峰申請公開“微笑局長”楊達才2011年工資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回復函內容違法,陜西省安監局對劉艷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回復的行為是否違法,尚待后續消息。 10月,北京市一中院對“趙正軍訴衛生部拒絕公開生乳新國標制定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編寫的會議紀要”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衛生部會議紀要屬于衛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職責過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衛生部認為過程性信息不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要求公開的信息之列,一旦公開,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負擔”等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趙正軍的申請。 五、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一)著作權相關立法穩步推進 1.《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引發各界熱議 10月,國家版權局完成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三稿,將現行《著作權法》的六章六十一條調整為八章九十條,主要變化有:(1)體例結構變化較大,在邏輯上章節設置遵循了先“權利內容”后“限制”、“行使”的順序,將現行法“相關權”章節排列順序提到了“權利限制”、“權利行使”等章節之前;在結構上將“權利內容”與“權利限制”分章設計,增加了“權利限制”章節。同時,單章設立“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變“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章節為“權利保護”章節。(2)增加了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的權利內容,比如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權,延長了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在視聽作品中的獲酬權,增加了錄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開傳播的方式使用其錄音制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視組織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改為“專有權”。(3)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適用“法定許可”的門檻,強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責任。在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前提下,設計了以“會員制為主、非會員制為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立了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的權利的授權機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護、違法者受到制裁。(4)提高了著作權保護水平。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執法措施,規定了權利人選擇損害賠償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賠償標準,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擴大了侵權者過錯推定的范圍,完善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