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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微博管理細則的特點 2012年初中山大學張志安教授預測,政務微博的發展趨勢是:用得會更多,管得會更嚴。隨著機構和官員越來越多地使用微博,政府對微博的有效有序管理也會不斷加強。事實確實如此,2012年2月11日人大代表李勁松呼吁出臺海南政務微博管理條例,很快,多地出臺政務微博管理細則,這些細則也在某種程度上顯現出政務微博管理上的一些突出特點。 一是注重發布的時效性。細看這些已經出臺的政務微博管理細則不難發現,幾乎所有的管理細則都把對輿情事件回應的時效性放在突出位置,比如2013年1月3日南昌市政府新聞辦出臺的《南昌市政務微博發布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政務微博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兩小時內發布消息。但是在該細則中卻并沒有把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作一個量化的分級,讓政府部門的管理者難以把握事件的發展程度,進而造成“過度回應”或者不回應的尷尬局面。 二是注重標準化的建立。目前部分政務微博沒有一個標準的微博名稱,不同的政務微博選擇不同的昵稱和微博平臺,不僅普通民眾難以識別其真偽,也給政務微博的監管帶來不便。針對這種“亂象”,2012年12月5日山東曲阜市委宣傳部辦公室出臺《曲阜市政務微博客應用管理規定》,明確了政務微博管理標準,對政務微博的名稱、頭像、認證資料等都作出了具體要求,同時強調關于微博的設立,要經本級政府或部門主要領導批準,報上級單位備案后申請設立;對于微博管理制度,文件規定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監測通報、值班、存檔備案、評估考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危機應對制度等。 三是對公務人員開通微博后的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進行了區分。以2012年1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系統政務微博客應用管理規定》為例,其中第七條規定:“以公職身份公開認證開通的個人微博,經所在單位批準設立的,為公務人員微博;凡縣處級以上領導按上述原則設立的公務人員微博為領導公務微博。以上范圍的微博均應納入政務微博管理范圍。”在第十五條中更是強調:“公務人員微博要按相關規范應用,主要發布博主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信息,不得發布超出其工作職責范圍的工作信息。”對于本人明確不涉及公務的為私人微博,上述規定要求:“認證信息中不應出現所在公職部門、擔任的具體職務和從事的具體公務等易引發公眾聯想的敏感信息。公務人員的私人微博由微博設立者自行應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發布與履行公務有關的信息。” 四是制定政務微博職責規范。以往政務微博在發布內容上沒有一定標準,比如原創內容、轉發內容、政務內容該以何種比例分配,微博內容是該嚴肅還是輕松,對網友的提問應如何回復,這些在微博具體運營中的問題都沒有統一說法。2012年11月7日,湖北省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通過了《湖北省檢察機關檢察微博管理辦法》,對檢察微博的名稱、頭像、認證資料等都作出了具體要求。而天津市公安局出臺的《官方微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中對政務微博管理則進行了職責的劃分,要求微博工作室對需要職能單位落實的工作,填寫《微博督辦單》報領導小組審批,后發責任單位落實,責任單位三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適當延長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