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莊鎮城管中隊任職的張豪向媒體曝料稱,去年4月,他曾參與過當地一次救火行動,當時與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在那之后,當時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這一見義勇為行為獲得了榮譽,而張豪的名字卻莫名“失蹤”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參與救火的同事。(11月11日《現代快報》) 發生火災的時候,明明是自己和其他3名同事一起冒著生命危險救出了當事人,而向有關部門申請見義勇為者榮譽稱號和表彰的時候,自己的名字卻神秘失蹤了,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名同事的名字。 面對外界的質疑,該城管中隊有關負責人也給予了解釋,表示不給張豪申報見義勇為稱號是有原因的,因為他平時表現一貫不好,工作中還曾經出現過吃拿卡要等行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即便這位負責人說的是實情,這名城管隊員在平時工作中的表現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見義勇為稱號的評選,應該依據的是當事人在某件特定事件中的表現,而不能依據平時的表現,否則,這就不是在評選見義勇為者,而是在評選“完人”了。 進一步說,如果見義勇為稱號的申報者和審核批準部門一定要細究某個人平時工作生活中的表現的話,那么估計很難真正有人能夠獲得見義勇為稱號,因為沒有人可以在工作生活中做到完美無缺,完全不犯錯誤。如果我們以“完人”的標準來評選見義勇為者,世上也就沒有見義勇為這個榮譽稱號了。而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有關規定,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是見義勇為行為之一。這也可以證明張豪的行為是應該得到當地政府表彰和獎勵的。 可以評為見義勇為卻沒有被評上,張豪勢必感覺很委屈,感覺自己的榮譽被別人剝奪和冒領了,但是在我看來,張豪個人的委屈還是小事情,而由此帶來的消極社會影響,才更加值得警惕。因為當地城管部門的這種做法,等于是向社會和民眾傳遞出一種錯誤的信號,那就是不管你在某次搶險救災、突發事件中表現得多么突出,行為多么勇敢,對保護國家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起了多么大的作用,你都不一定會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而得到表彰和獎勵,因為你平時表現得不好,可能會抹殺你現在的成績。如此一來,誰還愿意去見義勇為,社會見義勇為的環境和氛圍又如何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