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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應受到合理限制 楊濤 《義務教育法》中對“就近入學”是這樣規定的——“就近入學”并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就讀學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轄區人口分布、道路、小區邊界等因素合理進行劃分。因此,浦東新區教育局安排了這位女童就讀二中心小學而不是最近的小學,就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也未侵害她的受教育權。 在現實中,教育資源的分布是參差不齊的,如果將“就近入學”解釋為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那么,有些時候某些學校就可能因為附近小區生源過多而不堪重負,而某些學校卻可能是“吃不飽”。因此,面對現實中的錯綜復雜的情況,當然要給予教育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他們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情形對學區進行調整,而不是一味地“最近入學”。 不過,問題的另一面是,為何女童所在小區的學生就被調整到較遠的不知名學校,而其他小區的學生就使用“最近入學”而在最近的知名學校入學?這樣的疑問不光女童的家長會有,很多人都會有。拋開這位女童的事情不說,在全國各地,這種現象其實也是大量存在——明明小區附近有A學校,但孩子偏偏被劃到好幾公里之外的B學校,而B學校周圍小區的孩子卻被劃到離他們好幾公里之外的A學校,這種看得見的不公平讓人瞠目結舌。 這種所謂依據“就近入學”進行劃分學區的事情,其實有時候還深藏著腐敗問題。例如,曾任廣州市天河區教育局局長的李偉明就是利用這種權力來撈錢,他將優質名校遷進相應的樓盤,或將某些樓盤劃進名校學區,于是房價飆升,開發商賺得盆滿缽滿,然后再向李偉明進行利益輸送。而這種腐敗現象并不在少數。如此,某些小區的學生被劃出離他們最近的學校讀書,豈能用“就近入學”非“最近入學”,教育局有自由裁量權等理由來讓他們心服口服呢? 我贊同“就近入學”不能完全等同于“最近入學”,也贊同需要給教育主管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因此,這種自由裁量權不能是無限的,也不能是不受監督的。因而,首先要確立“就近入學”原則上應當“最近入學”,如果不采取“最近入學”,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有合理的理由并及時公布;其次,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學區劃分和調整都應當公開,并且應當召開有社區代表、家長參加的聽證會;再次,學生及家長對于學區劃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沒有合理理由和明顯不公正的,上級部門應當及時糾正,法院也應當撤銷教育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最后,紀檢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大反腐敗力度,防范官員利用“就近入學”來破壞公平,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