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近日,“老人吊死在市政府大門上,其子涉遺棄罪被逮捕”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注。據報道,2015年5月27日清晨,山西省一位叫王銀洞的60歲老人吊死在古交市市政府的大門上。時隔不久,當地政府以涉嫌遺棄罪刑拘了老人之子王麗文,并提起公訴。目前法院已經開庭但尚未判決。 老人自己上吊死亡,這是一個事實。可偏偏是吊死在市政府的大門上,這就讓事情變得復雜起來,難道有冤情?據報道,這位老人在上吊自殺前,曾為自己的“低保”被取消一事,多次要求相關部門予以恢復但未果。老人在政府大門上吊的動機何在?是受到家人的遺棄對生活失去信心?還是因為低保被不公正取消以死抗爭?這樣一個涉及底層者的生命、真相難明的事件,如何妥善處理,當地政府承受的壓力巨大也確實考驗執政智慧。 用法治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讓百姓共享改革的成果,一直是本屆政府的執政理念。但縱觀當地政府對此事的后續處理,卻讓人難以感受到應有的公正。看,先是市公安局將老人之子以遺棄罪刑事拘留,此后又讓其家人寫取保候審申請書且需特別保證“不能上訪和不能向政府索要賠償金”,真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感。 事實上,兒子王麗文自身生存壓力很大,對父親的關心關懷確有不夠,對父親的死肯定存在過錯。但能據此就認定他涉嫌遺棄罪并刑拘么?當地政府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證據,難怪連王麗文也會“拒絕取保候審,自己沒有罪”。因為,如果老人有夠吃“低保”的標準,那政府取消其低保并對老人的上訪不合理解決,顯然就有錯;但如果老人不夠吃“低保”的標準,就說明他能自食其力,其子的遺棄罪也就不能成立。 法律是冷酷的,違法者當然理應且必需承擔責任。如果王麗文的確存在遺棄行為,對父親的上吊負主要責任,按“遺棄罪”處罰當然不冤。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不以事實為準繩,而只用公權力去“葫蘆僧判葫蘆案”,自然會引起當事人的不服,也會引發輿論對當地政府處置有失正義的拷問。 眾所周知,很多悲劇都不是孤立的因素造成,其中有多重因素的疊加。拿老人吊死一事來說,假如家人能多給老人一點關懷,假如當地政府能給老人應有的低保,假如社會能給老人多一點救濟或關愛,這樣的悲劇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呢? 老人吊死,本就是個悲劇;為解決難題,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形下,以遺棄罪刑拘其子,相當于制造新的悲劇,這只會加深人們“強權壓法”的冰冷印象。假如,當地政府能以此事為契機,反躬自省,“以人民幸福為導向”去織密社會保障網改善民生,不是就更能讓老人的兒子那般困難家庭都感受到政府的溫情與溫暖么? 法理也好,情理也罷,都當以事實為標尺。期待相關部門能認真調查,盡力去還原事件的真相,并給社會一個經得起檢驗的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