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出生不久的女嬰小欣怡在小區曬太陽時,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導致七級傷殘。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區內可能拋物并導致此次傷害事件的業主集體索賠。這起民事案件10日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一審宣判,判決80名持有涉案樓棟住房的業主共賠償39.5萬元。(《北京晨報》11月12日) 從事情真相而言,這80名業主不僅有人是“冤枉”的,而且是大多數人是“冤枉”的,因為這高空拋物的只可能是一個人,而不是80個人,按理說,那就不能讓其他79人也承擔拋物責任。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淚,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那么,物體墜落這棟樓的業主都可能是加害者,當然要共同承擔責任了。 而且,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是必須的。因為,在高空拋物這種情形下,許多時候,受害人根本無法找到證據來證明誰是加害者,但是,他們受到的實際損害卻是真實的存在,如果不給予賠償,那對于受害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那么,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業主了,由他們來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由于現實舉證難的問題,某些業主不得不承受必要的“冤枉”。 進一步而言,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還能起到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和防范高空拋物的目的。如此,可以促使人們“多管閑事”,及時制止他人高空拋物,因為他人拋物自己也可能擔責。同時,即使發生了高空拋物傷人的行為,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加害者,因為,對于“無辜的業主”而言,往往愿意揭開他們看到的拋物者,以此來免除自身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