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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體時代,個別記者想要用一些爆炸性、低劣媚俗的報道來吸引公眾眼球,而這一切又在無形中降低了當事人的社會評價,也降低了媒體本身的檔次。這類報道行為很容易讓媒體成為名譽權、隱私權案件的主體。那么,在涉隱私事件的報道中,媒體又該怎樣規避法律風險呢? 1.報道公民個人信息時,除涉及公共利益以外,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擅自對其隱私予以公開披露的行為都屬于侵犯隱私權,往往在相關案件庭審中唯一抗辯理由也就是已經過當事人的同意。那么問題來了,參與報道的記者首先在收集素材的時候就要學會甄別和分辨,哪些會對報道中的當事人造成困擾和侵犯,比如新聞稿件中涉及的姓名、家庭住址、聲音、容貌等信息都應該加以技術處理。另外,要積累被采訪對象同意發表新聞的證據,最好能夠證明當事人自愿放棄其隱私權。 2.新聞報道的來源如果是從公共領域獲取并進行報道的并不構成侵權。 3.任何媒體報道的隱私內容如果符合公共利益那就不構成侵權犯罪。例如:政治領袖、社團負責人等,屬于公眾人物,關于這些人的隱私報道有爭議,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功能注定對個人隱私要更加放開,公布自身的部分隱私本身就是其工作之一,媒體也有報道和公布其隱私的義務和權利,這方面一般不會涉及法律問題。 4.如果報道內容涉及違法犯罪,則在訴訟過程中,法律條款一般是不會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另外,媒體對這些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如實進行報道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5.假如侵權事件已經發生,媒體需要做的是第一時間采取補救辦法,其中一條是要對當事人進行誠懇道歉,盡力爭取諒解。媒體還要及時發布更正和道歉信息,避免法律訴訟或者減輕侵權后果。 保護公民隱私權,是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全媒體時代采訪者在從事報道和披露新聞事件的過程中,尤其在涉及當事人隱私的報道中,應時刻保持警惕,規避因侵權報道而引發的法律風險。(楊晶楊鵬 吉林通化廣播電視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