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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運用法言法語 當然,作為習法學法之人,采寫新聞報道必須守法。這是做人的要求,也是一種職業要求。 法制新聞報道必須注意表述準確,運用法言法語。有學者指出,法言法語是通向法治文明的階梯。為了交流準確便利,每一學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語言。這些“語言”都有自己特定的內涵和外延。“法言法語”也一樣,它是法律領域中的專用語,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者執行法律過程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等。 在案件報道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記者用“喪心病狂”“狗急跳墻”“竄入某地作案”等詞匯,這不僅不是法言法語,而且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侮辱。 又如,經常有人說“從嚴從快、嚴厲打擊”某某類型犯罪,媒體在報道時也如此表述,其實表述是有問題的。因為對于每一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乃至法院審理判案,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律對期限的規定;檢察院是否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判罪如何判決,也都要依法進行。不能僅憑主觀意志隨意說“從嚴從快、嚴厲打擊”。如果是這樣,則是把執法當成一種運動,是對法律制度的不尊重。 平衡采訪客觀報道 采寫法制新聞,經常會涉及對一些案件的采訪,在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平衡采訪。 案件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每一種案件都有兩方參與人。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存在原告被告之分;刑事案件存在公訴人或者自訴人與犯罪嫌疑人之別。一定是兩方存在沖突,需要到法院由法官公正裁判。所以對案件的報道,要對兩方參與人均做采訪,而不能只采訪一方。能到法院旁聽,自然可以方便采寫,如果不能,也要想方設法采寫兩方參與人。如果僅采訪一方當事人,會對案件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帶著傾向性去寫報道,不僅不符合新聞報道規律,而且有失公允。 有時,不一定是案件,在監管部門履行的行政處罰程序中,記者也要做平衡采訪。比如,現在在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者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往往先向其發布處罰告知書,在作出處罰決定前,要進行聽證。被處罰的一方有權陳述自己的理由,為其辯解。記者在采寫這類案件時,也要采寫當事人,而不能僅聽監管者一方之所言。之所以要做到平衡采訪,目的就是要客觀、公正的報道新聞事件,不能偏聽偏信。 另外,與案件報道有關的一件事也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只能報道案件本身,而不能代替法院作出判決。過去常發生這類事情,法院還沒有判,媒體就開始渲染應當如何判,干擾司法。有的人,就是被媒體判處“死刑”了,致使法院工作進展下去很被動;有的人,明明所犯罪行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媒體或者出于同情或者因為其他因素,希望法院輕判。因此,記者在采寫這類案件時,無論報道中稱輕判還是重判,都是不可取的。(周芬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