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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對他人作品的“戲仿”,是合理使用 在微信上,我們經??梢钥吹礁鞣N惡搞短片,表現形式通常是截取一些知名影視片段加以剪輯、配音后惡搞。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認為,這在廣義上屬于“戲仿”的一種形式,即模仿者對模仿對象進行諷刺、嘲弄、譏笑,以達到其對模仿對象所表現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謬之處的批判和評論,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規定。 這種說法同樣存在問題。這是因為,我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是采取有限列舉的形式,即僅僅列舉了12種具體情形,沒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則,也沒有兜底條款,這使得很多國際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即使“戲仿”滿足“三步法”的檢驗,但就目前而言,由于《著作權法》第22條封閉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將“戲仿”規定為“合理使用”,使得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種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仍然存在侵權風險,有侵犯他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和表演者權之虞。(袁博作者供職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