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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委員會接受投訴申請后,由仲裁部確定調解日,要求投訴人和媒體出席之后,開始審理,聽取雙方意見,進行調解或仲裁。仲裁部通過審理,向當事人說明糾紛相關事實和法律關系,提出折中方案。 一旦達成調解,媒體必須按照調解合議的內容對原報道進行更正或對當事人做出賠償。如果媒體方不執行,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者之間沒有達成協議,在判斷投訴人的主張合理時,仲裁部有權要求媒體進行更正或賠償。 如果雙方中的一方對委員會決議提出異議,調解即失去效力,糾紛案件將送到法院,進入訴訟程序。 仲裁的程序及法律效力與調解不同。仲裁需要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交仲裁申請書與仲裁同意書,仲裁部才能通過審理后下達最終判決。判決結果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仲裁依據 言論仲裁委員會成立后,綜合《韓國定期刊物的注冊等相關法律》《韓國放送法》中有關言論仲裁的法律條款,形成了《韓國對新聞報道造成傷害的新聞仲裁和救濟法案》,簡稱“ 言論仲裁法”。 如何應對媒體環境變化 針對媒體環境發生的巨大變化,韓國言論仲裁委員會在2009年對言論仲裁法進行了修改,把調解對象范圍擴大到門戶網站和網絡電視媒體。 但是這次的修改并不能完全解決新的媒體環境中發生的各種問題,因為如果報道在網絡空間仍存在可以說侵權事實仍存在。因此,韓國言論仲裁委員會正在準備全新的言論仲裁法,法案內容將包括對網絡新媒體侵權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是刪除違法報道。由于網絡上的信息有半永久性,即使對報道進行了更正,原有的錯誤報道仍可以在網上被搜索到,不良影響仍然存在。因此投訴人可以要求媒體刪除原有報道。 二是對錯誤或失實報道發表的評論也應受到審理。網絡環境下不僅僅是新聞媒體的錯誤報道會產生不良影響,針對該報道的相關評論也會造成不良影響。仲裁委員會認為,雖然發表評論是個人表達的自由,但對閱覽的人也會產生影響力,因此一旦評論與錯誤的報道有密切關系時,也應受到委員會審理。 三是轉發轉載錯誤報道將受到處理。網絡空間最明顯的特征是信息能夠被快速復制和傳播,因此對錯誤報道的轉發轉載產生的不良影響不亞于錯誤報道本身產生的影響。新的言論仲裁法案將有權處理轉發轉載錯誤報道的行為。 四是研究搜索網站刪除錯誤報道的方案。在網絡空間,“搜索等同于存在”,如果錯誤報道能夠在網上被搜索到,那么不良影響就不可能消失,因此委員會在研究是否可以讓搜索網站或公司刪除錯誤報道的相關信息。 五是明確新媒體也在新的言論仲裁法適用范圍內。委員會認為,雖然綜合性新聞網站、社交媒體等新媒體在法律上尚不被認為是媒體,但委員會打算把“長期發布對社會的報道、評論、信息等新聞的電子刊物”看作是“類似新聞服務”,將研究對其適用言論仲裁法。 本文版權歸中國記協所有,轉發請注明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