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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處罰辦法 (一)如發現本屆中國新聞獎參評作品、獲獎作品有抄襲、虛假、失實或與刊播時不一致,《推薦表》等申報材料及刊播信息有造假、虛報、篡改、偽造,以及未按規定程序推薦、評選等違規問題,一經查實,即撤銷該作品參評或獲獎資格;對推薦單位和報送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被通報的推薦單位、報送單位不得參加下一屆該項目評選;對上述參評作品的作者、編輯予以通報批評,并禁止其三年內參加中國記協組織的各項評選活動;自薦(他薦)作品參評的,一經發現有違規情況,將通報批評,并且三年內不得參加中國記協任何評獎活動。對不實舉報要予以澄清,對于誣告,一經查實,除公開澄清外,還要責成有關單位對誣告者按有關法規處理。 對違規參評并獲獎的作品一經發現,將公開發布公告,取消相關人員獲獎資格,并責成相關報送單位、推薦單位追回獎杯、獲獎證書和獎金。被撤銷中國新聞獎獲獎資格的相關作者(主創人員)、編輯三年內不得參與中國新聞獎評選。 (二)推薦、報送兩級評委會要承擔推薦、報送責任,嚴格按照評選辦法規定程序和標準,推薦、報送優秀新聞作品參評。如報送明顯不符合評選標準的作品,將通報批評這些作品所在兩級評委會,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每年通報一次。連續兩年被通報的,將視情況減少其推薦、報送名額。 (三)如發現參評作品推薦單位、報送單位和作者等,對評委或有關人員有請客吃飯等賄選行為,一經查實,則取消該作品的參評資格或獲獎資格,該作品作者今后不得參加中國記協主辦的各項評選活動,并責成有關單位處理相關人員。 (四)如發現審核委員、評委有錢(物)票交易行為,評委有拉票行為,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審核委員、評委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今后不得再參與新聞界的各項評選活動。 (五)審核委員、評委嚴格履行與中國記協評獎辦公室所簽訂的保密協議。在評選結果揭曉前,未經中國記協評獎辦公室授權,不得發布、告知他人有關評選工作的內容和信息。如有違反,取消其審核委員、評委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今后不得再參與新聞界各項評選活動。 十、中國記協享有中國新聞獎參評作品申報材料的使用權。 十一、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記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