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一些媒體為了快速傳遞消息,搶先發(fā)布頭條,往往會出現(xiàn)采訪不深入的情況,獲取的信息失真、失實很容易侵犯新聞人物的隱私權 ●挖掘隱私內(nèi)容被部分不負責任的媒體當成迎合客戶口味,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利益驅動是導致侵害他人隱私權消息頻出的重要原因 在全媒體時代,各級各類媒體因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和傳播假新聞而引發(fā)的案件日益增多。大眾的知情權和隱私保護問題越來越引發(fā)社會的關注。侵犯公民隱私的出現(xiàn)不僅降低了媒體的公信力,也極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如何規(guī)避其中隱藏的法律和道德風險,已經(jīng)成為新聞傳媒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在涉及隱私事件的報道中,如何規(guī)避法律風險,已成為亟須探討的問題。 時代的進步與發(fā)展也給媒體帶來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全媒體狀態(tài)下大量消息通過圖、文、電、光等形式全方位地傳遞出去。人們的隱私空間在全媒體時代也逐漸縮小。隱私權即是公民享有的不想公開的個人生活秘密和生活自由的人格權利。涉隱私事件的報道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對除惡揚善、維護社會良俗公序有積極意義的則值得提倡。例如,曝光貪腐官員的行蹤路線和腐化生活讓他們無處可藏,對于監(jiān)督腐敗、凈化社會風氣、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意義重大,對震懾犯罪、弘揚正氣也起著積極的作用。 大眾是具有知情權的,尤其有權知曉納稅人的錢到底用在了哪里,是否被個別官員挪為他用、挪為己用,而這項知情權也依賴于各種媒體來實現(xiàn)。只有全媒體關注貪腐、曝光貪腐現(xiàn)象才能讓不法分子被及時查處,也能夠盡可能地降低和挽回國家財產(chǎn)損失。這類隱私報道能及時挽救和懲治不良人群,弘揚社會正氣。因此,公共利益無論何種情形一定是高于部分個人隱私的。即便是號稱隱私為大的西方國家,政府官員的隱私細節(jié)也可以隨時被媒體曝光。 當然,也有很多涉隱私新聞的發(fā)布是具有惡性影響的,它們的存在不僅危害公民個體也對社會利益有侵害。全媒體時代信息爆炸,大量新聞素材涌入公眾眼球,如何迎合大眾口味成為各級媒體挖空心思考慮的事。一些媒體為了快速傳遞消息,搶先發(fā)布頭條,往往會出現(xiàn)采訪不深入的情況,獲取的信息失真、失實很容易侵犯新聞人物的隱私權。全媒體環(huán)境下,各級媒體之間的多方位競爭越來越激烈,挖掘隱私內(nèi)容被部分不負責任的媒體當成迎合客戶口味,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講,利益驅動是導致侵害他人隱私權消息頻出的重要原因。前些年,臺灣著名藝人白冰冰女兒白曉燕被綁架案震驚兩岸,當?shù)孛襟w不顧警方勸阻,跟蹤報道了整個時件,導致最后營救失敗,綁匪殺害了當事人。當更多人為這個年輕的生命隕落悲痛之時,個別媒體竟然為了所謂的“新聞價值”發(fā)布了利用非法手段獲得的家屬與警方對話,以及罪犯對被害人所做的種種行為,例如:拍裸照、浮尸的照片等,這一切無疑給死者家屬造成嚴重傷害。 全媒體時代,個別記者想要用一些爆炸性、低劣媚俗的報道來吸引公眾眼球,而這一切又在無形中降低了當事人的社會評價,也降低了媒體本身的檔次。這類報道行為很容易讓媒體成為名譽權、隱私權案件的主體。那么,在涉隱私事件的報道中,媒體又該怎樣規(guī)避法律風險呢? 1.報道公民個人信息時,除涉及公共利益以外,未經(jīng)當事人同意而擅自對其隱私予以公開披露的行為都屬于侵犯隱私權,往往在相關案件庭審中唯一抗辯理由也就是已經(jīng)過當事人的同意。那么問題來了,參與報道的記者首先在收集素材的時候就要學會甄別和分辨,哪些會對報道中的當事人造成困擾和侵犯,比如新聞稿件中涉及的姓名、家庭住址、聲音、容貌等信息都應該加以技術處理。另外,要積累被采訪對象同意發(fā)表新聞的證據(jù),最好能夠證明當事人自愿放棄其隱私權。 2.新聞報道的來源如果是從公共領域獲取并進行報道的并不構成侵權。 3.任何媒體報道的隱私內(nèi)容如果符合公共利益那就不構成侵權犯罪。例如:政治領袖、社團負責人等,屬于公眾人物,關于這些人的隱私報道有爭議,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功能注定對個人隱私要更加放開,公布自身的部分隱私本身就是其工作之一,媒體也有報道和公布其隱私的義務和權利,這方面一般不會涉及法律問題。 4.如果報道內(nèi)容涉及違法犯罪,則在訴訟過程中,法律條款一般是不會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另外,媒體對這些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如實進行報道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5.假如侵權事件已經(jīng)發(fā)生,媒體需要做的是第一時間采取補救辦法,其中一條是要對當事人進行誠懇道歉,盡力爭取諒解。媒體還要及時發(fā)布更正和道歉信息,避免法律訴訟或者減輕侵權后果。 保護公民隱私權,是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全媒體時代采訪者在從事報道和披露新聞事件的過程中,尤其在涉及當事人隱私的報道中,應時刻保持警惕,規(guī)避因侵權報道而引發(fā)的法律風險。(楊晶楊鵬 吉林通化廣播電視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