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在出版界和學術界更是掀起了熱議,古籍工作必將迎來新的高潮。回顧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現在,黨和國家對古籍工作的重視是一以貫之的。1958年,在新中國第二個五年規劃的開局之年,即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充分表明了對這一工作的高度重視。1981年,中共中央發布《關于整理我國古籍的指示》,為古籍工作進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經過幾十年的積累實踐,兩辦《意見》對古籍工作過去和現在存在的問題都有了更準確的把握,對古籍工作的未來發展也有了明確的規劃。黨的十八大以來,全社會從各方面堅定文化自信,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更成為文化企業的工作重點。兩辦《意見》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出發,圍繞進一步增強文化自信、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核心價值的目標,對新時代古籍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了新要求。《意見》把對古籍工作的重視提到了新的高度,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和極強的指導性,它的出臺恰逢其時,將有利于促進新時代古籍工作更好更快地發展。 作為一份指導新時代古籍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意見》基本涵蓋了古籍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了古籍保護、古籍研究、古籍整理、古籍出版、古籍普及和古籍數字化等各具體的領域。作為出版人,我最關注的還是有關古籍出版的內容。以下結合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的所思所感,談幾點體會,也提點建議。 明確出版目的,區別不同文獻類型,盡量深度整理 《意見》第3部分第8條提出,要“根據不同類型古籍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整理研究和編輯出版,防止低水平重復。加強傳世文獻系統性整理出版,推進基礎古籍深度整理出版,加快出土文獻整理研究成果出版利用。”這里面有兩點非常重要:一是要區別不同類型的古籍,有針對性地進行整理,防止低水平重復;二是要加強對基礎古籍的深度整理出版。 從狹義上講,古籍應指從古代流傳下來的各類典籍;就廣義來說,古籍則包括從古代保存至今的所有文字和圖像材料。站在今天的立場看,我們的整理對象應該都包括在內。但是,古代保存至今的各類文字和圖像材料,情況千差萬別,有些值得整理,有些也許并不值得整理;有些需要出版,有些可能并不需要出版。如果不加區別,一律整理,一律出版,肯定會造成人力和資金的浪費。因為出版的目的是傳播,一份文獻該不該整理,要不要出版,首先得看它有沒有傳播價值。有些東西可能只有文物價值,并沒有多少文獻價值,對它們主要是做好保護。有些雖然有文獻價值,但關注的人極少,對這類可以考慮只做數字化處理。比如一些地方戲的唱本,雖然珍貴,但影響有限,不能因為稀見就花費太多的人力物力去整理出版。對于有傳播需求的古代文獻,也要根據其內容來判定出版方式,需求量小的可以影印,需求量大的就應該整理。 過去這些年,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在古籍整理和出版方面,都投入了巨大的資金支持。出于行業競爭和地方文化建設的需要,古籍出版領域確實存在低水平重復的現象。不僅整理有重復,影印也有重復現象。為了杜絕這種現象,建議國家的資金投入要向深度整理的項目傾斜,鼓勵精耕細作,培養踏實的學風。大概從2000年前后,筆者在人民文學出版社組織“明清別集叢刊”的整理出版時,就一直呼吁要深度整理。但是那些年,影印項目得到的資金支持,遠遠大于這些深度整理的項目。有學者甚至說,因為影印不容易出錯,所以最好別整理。我雖然不簡單地反對影印,但反對這種因怕出錯而偷懶的邏輯。學術研究需要不斷提升水平,古籍整理同樣需要不斷向深度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推進古籍事業的進步。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古籍整理和出版能力 《意見》第16條明確提出,要“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古籍存藏保護、整理研究和出版專業機構建設,擴大古籍保護修復人才規模,加強古籍整理研究機構力量,健全少數民族古文字人才傳承機制,建設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專業人才學術交流平臺,加強古籍專業出版隊伍建設。”古籍整理的質量,既取決于整理者,也得依靠專業編輯。做好古籍整理,需要將學術力量與出版力量有機整合起來。古籍整理的主體力量是學術界,繁榮古籍出版事業,必須借助學術界的力量。但是古籍整理涉及的知識點瑣碎繁雜,對整理者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水平再高的專家,都會有知識盲點,都難免百密一疏,沒有專業的編輯把關,很難保證出版物的質量。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過去這些年古籍出版在數量上有了很大增長,但人才隊伍并沒有同步擴大。《意見》對人才隊伍建設的強調正當其時。 首先,從學術界的情況看,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學術評價上普遍重理論輕文獻,加上通行的項目化考核機制,使研究者對整理古籍缺乏積極性。長期下來,許多人雖然著作等身,但整理文獻甚至閱讀文獻的能力實際卻在下滑,我們經常會在一些學術論著中發現征引文獻有斷錯句的現象。從事學術研究,遇到看不懂的材料,可以繞過去,但從事古籍整理,遇到不懂的地方,根本躲不開,也無法藏拙,稍有不慎,就會出錯。這使得很多學者既不重視古籍整理,也害怕從事古籍整理。所以出版社既面臨約稿難,也面臨約來的稿子質量難以保證,這就把責任完全推給了編輯,推給了出版社。好多古籍圖書出質量問題,都與之有關。 其次,從編輯隊伍來說,古籍圖書由于專業性強,市場銷量不高,出版社的經營難度普遍較大。曾經有一段時間,許多古籍社因為生存艱難,都轉向去開發教材教輔,新來的編輯很少能接觸到古籍稿子,等到老編輯全部退休后,古籍編輯就出現人才斷檔。上世紀有名的一些古籍社,近年出版的古籍圖書不論數量質量都有下滑,這恐怕是一個主要原因。現在新入職的古籍編輯,在學校時大都側重理論學習,文獻閱讀量往往不夠,處理能力更是欠缺,如果沒有老編輯帶,成長會需要很長的時間。這跟國家大力發展古籍事業的部署要求很不相稱。編輯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問,只有通過具體的稿件反復磨煉,才能穩步提高處理能力,絕不是靠參加一兩次培訓班就能很快奏效的。 探討更加合理的考核機制,把《意見》的精神落到實處 《意見》特別強調,為了強化古籍人才隊伍建設,要“健全評價機制,科學評價古籍工作質量,完善古籍工作成果評價辦法,加強古籍優秀成果評選推薦工作。職稱評定、評獎推優、科研成果認定、效益評估等政策要向古籍工作人員傾斜,對主要承擔古籍工作的國有文化企業加大社會效益考核占比,對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古籍重點項目的業務部門可不考核經濟效益”。這里談到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古籍整理成果如何評價,二是對從事古籍整理出版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怎樣考核。這都是影響古籍事業的關鍵因素,但也都比較難解決。 從學術界來說,古籍整理一耗心力,二耗體力。整理者又不是著作主體,相比于學術專著來說,付出多而收獲少。另外,同樣的古籍,整理的深度不同,難度也會不同,這就給整理成果的鑒定評價造成了困難。曾記得有個大學教授,挖苦其所在學校古籍所的同行說:“那些人整天就只會逗號、句號。”但是后來他自己的一部學術著作,引用了大量未經整理的文獻,標點卻出了很多問題。所以古籍整理,遇到容易的時候很容易,遇到難的時候又特別難。我們在實踐中最深的體會是,整理者只要古文基礎好,有一定經驗,工作認真,多數情況下會處于順水行舟的狀態,可一旦遇到知識、背景的盲點,馬上就風高浪急,藏無處藏,躲無處躲,這種經歷大概每個人都有過。如果無知蠻干,或心存僥幸,以己之昏昏而欲人之昭昭,就難免出質量事故。所以,要想改變學術界重理論輕文獻整理的現狀,首先要探討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古籍整理成果評價機制,而且評判的結果要能服人,讓真正好的整理作品凸顯出來。 《意見》中說的“承擔古籍工作的國有文化企業”主要是各類出版社,由于產業競爭的原因,現在從事古籍出版的并不僅限于古籍社。《意見》中“對主要承擔古籍工作的國有文化企業加大社會效益考核占比,對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古籍重點項目的業務部門可不考核經濟效益”這兩句話,出版界都特別關注。大家能感受到國家對這一問題很重視,普遍心存期待。目前,幾乎每個出版集團每個出版社,都面臨經濟持續增長的巨大壓力,根本沒有余力長期扶持經濟效益低下的版塊。如果沒有更高層次的政策配套,這一條在實際執行中恐怕要大打折扣。所以,還希望國家盡快出臺更具剛性的管理政策,讓《意見》精神能給行業發展帶來實際的幫助。 完善法治保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意見》第17條特別提到要完善法治保障,“在制定修訂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語言文字、出版等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時,注意體現繁榮發展古籍事業相關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加強古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古籍工作領域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在法治保障方面,從出版的角度看,目前迫切需要加強的是版權保護。 長期以來,我們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不夠。舉個簡單的例子,人民文學出版的四大名著,一直被好多出版社變相抄襲,但是出版社維權很難。現在市面上很多普及性的古籍圖書,都沒有整理者的署名,其原始文本的來路極為可疑。這都是比較明顯的。另一種情況則比較復雜,就是同一選題在不同社重復出版,而且各有各的整理者。這類書確實有后出轉精的,也有變相洗稿的。被抄襲的出版社因為這類書本來銷量不大,而且維權成本太高,好多只能選擇忍氣吞聲。如何加強對這類問題的管理,法律上怎樣保護整理者的著作權和出版社的專有版權,需要立法和行業管理部門認真研究。當然,我想強調的是,法律保護的應該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而不是整理權。不能說一部古籍被人整理過之后,別人再無權整理,關鍵要看后來的整理者有沒有創新之處,創新的東西有多少。特別是國家補貼項目,必須嚴格把關,真正做到鼓勵創新。 從事古籍出版的同行普遍能感覺到,這些年來古籍圖書的單品印量在持續下滑。這和一段時間以來高校擴張、學術從業人員增多的現實極不匹配。按理說學術隊伍的擴大,會刺激對古籍圖書的需求,但事實恰恰相反。究其原因,可能跟數字化技術的發展有很大關系。大家都理解,出版數字化是大勢所趨,應該鼓勵。但是在數字化的過程中,不應該忽視對著作權的保護。也就是說,技術不應該為侵權提供便利。實際上現在有一個很大的群體,私自對各類古籍圖書在進行數字化加工,然后通過直銷的方式暗中售賣,有些學術從業人員則通過互換的方式來獲取這類非法加工的電子書(既有PDF版,也有word版)。好多古籍整理圖書出版不久,就會有電子版在微信圈中傳遞。這極大地侵害了整理者和出版社的權利。現在好多古籍整理圖書,出版社主要靠資助維持,圖書銷售幾乎無利可盈。所以,國家應加大對這類違法行為的管控,以保護整理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權益,使古籍事業能有一個良性發展的健康環境。 (作者:周絢隆,系中華書局總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