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增設了對節目主創的規定。第十九條指出,“從事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機構選擇導演、編劇、演員、嘉賓、播音員、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主創人員,應當堅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標準;選擇演員、嘉賓等人員,還應當與其節目題材、角色形象相符合。”(8月9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對文娛領域管理越來越嚴。2021年8月,中宣部印發《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9月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也指出,要“嚴格執行主持人持證上崗”。此次,廣電總局又出臺新規,提出道德品行等應納入節目主創選用標準,將從源頭上提高演藝娛樂行業從業者的道德素質。 必須正視的是,個別明星藝人的高收入與道德低下形成了極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使消費者被虛假廣告誤導權益受損;一些明星婚戀觀出現偏差,毫無家庭責任感,頻頻制造緋聞;還有一些名人涉嫌抄襲剽竊他人作品、偷逃納稅等等。殊不知,正是這些明星的“劣跡”,敗壞著公眾和社會的道德風尚。 凈化演藝生態完全寄望于明星自律,顯然是不夠的。除了司法機關依法查處之外,有關部門應實施必要的懲戒措施?;诖?,2021年3月,《廣播電視法(征求意見稿)》寫進了“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這次新規將明確“從事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機構選擇導演、編劇、演員、嘉賓、播音員、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主創人員,應當堅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標準”等,更是人心所向。 可見,選用節目主創必須“德為先”。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演藝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們珍視藝術生命、遵紀守法,拋棄不良生活習慣,重拾道德信譽。同時,應制定演藝行業道德準則,讓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標準。明星絕不能成為站在法律、公德和職業道德監督之上的特殊群體和特權人。對于演藝圈,司法機關也應予以重點盯防,重拳打擊,提高明星的違法成本。(汪昌蓮) |